湖北省 荆门市 狮子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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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26 16:22:23 阅读666 评论2 262008/06 June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建立抚恤补助标准科学增长机制,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本级人民政府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应专款专用,抚恤优待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2009-5-13 23:31:52 阅读574 评论4 132009/05 May13
关于解决全县企事业单位
下岗残疾军人“两金”问题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全县企事业单位下岗残疾军人“两金”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县社会稳定的一大因素。根据2008年7月7日《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县政府拟于近期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有效解决全县企事业单位下岗残疾军人“两金”问题。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明确“两金”涉及对象
“两金”的全称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相关政策“两金”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目前,全县有47名残疾军人已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至今没有领取“两金”。此次集中解决伤残军人“两金”的对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五至八级残疾军人(因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八级为残疾军人的最低伤残等级);二是与企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两条缺一不可。
2009-3-23 11:51:46 阅读511 评论10 232009/03 Mar23
为国捐躯、京山儿郎英名垂南疆,二十三载、忍看烈士孤寂对斜阳
中国三楚传媒网独家报道 记者:寒毅
曾记否,23年前南疆不靖,220余名风华正茂的京山子弟奔赴沙场,用赤诚和热血,捍卫共和国的尊严;边关枕戈、铁马入梦,年青的战士们用生命守卫着国土与和平。战火熄灭,30余位勇士身上留下枪炮的创伤;硝烟散尽,3位一等功臣壮烈牺牲在疆场!
斗转星移,光阴荏苒。当年的战场变成了繁荣的口岸,人们对战争的记忆早已随着凯旋的军号声远去——然而,一位幸存的老兵却沿着念念不忘的路线,寻觅到
2007-12-24 11:21:41 阅读450 评论3 242007/12 Dec24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湖北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已经1997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巩固国防,支持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007-12-24 11:19:05 阅读2747 评论3 242007/12 Dec24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
2007-12-24 11:17:18 阅读388 评论1 242007/12 Dec24
荆门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荆政发[200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荆门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于2000年5月13日经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12-24 11:14:13 阅读1107 评论2 242007/12 Dec24
京 山县 人 民 政 府
县 长 办 公 会 议 纪 要
(17)
县长办公会议纪要
2006年9月27日上午,代理县长何平在县人武部主持召开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关于解决县直企业单位残疾军人生活困难等有关工作.纪要如下:
关于解决县直企业单位残疾军人生活困难的问题
2007-12-24 11:11:21 阅读337 评论1 242007/12 Dec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413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